产品质量责任
1、第侵权产品责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此无权协商。如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15条规定:“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的,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包括侵权产品责任,有关当事人必须依法办事,无权协商。
2、第侵权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
3、《产品质量法》第32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第二类。对于那些部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特别是刻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就有严重的诚信问题甚至良心泯灭的社会责任问题,这是道德的问题。这一类企业因为没有什么大的利益成本可失去,特别是他们没有自己固定的产品品牌,这种产品品牌所带来的无形资产都没有,因此造假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这种获利冲动驱使他们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中国制造”的形象。打击这类假冒伪劣,包括整治小企业、小作坊,最根本的方面就是提高他们的违法成本。因为造假是典型的经济行为,要制止他们也得以经济手段,也得提高他们的成本。(产品质量责任)。
7、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有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责任,它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8、
9、如欲向专家提出您的困惑,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10、(专家答疑)备注信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即加了备注之后,仅凭收据不能证明收款,还需要又电子汇票才能代表实际收款,且在盖章流程中,需尽量保证两个章都盖上,其中公司章必须盖。(产品质量责任)。
11、(专家答疑)退货标准须达到严重质量瑕疵,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个要件须同时满足。(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退货标准)
12、 01 产品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3、山东融汇文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4、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5、确定产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消费者在要求产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只需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和其损害来自缺陷产品举证,无需对产品存在固有缺陷的原因提供证据;同时,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固有缺陷,或者对损害事故符合产品责任免责条件提供有效的证据。还以“啤酒事件”为例,如果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消费者只要提供所饮用的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伤害事实的有关证据,即可要求该啤酒的生产厂家给予赔偿。啤酒生产厂家如果不能提供爆炸是因为消费者自身过错行为引发,如:消费者饮用啤酒前对啤酒瓶振荡、碰撞、加热等;或者爆炸是因为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保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而引发等证据,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爆炸的啤酒瓶不存在缺陷,也不能提供免除责任的证据,那么,啤酒生产厂家就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和经济赔偿。
16、对于公司产品质量而言,工装质量是源头,作为工装技术人员,必须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严格工艺流程,杜绝不合格工装流转和重复性问题发生,在工装工艺上做到专注、专业、精细、精致,切实做到工装质量我要做好、我能做好、我会做好,争当精益求精的“工匠”,争做质量卫士,做到我的工装质量我负责。
17、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8、在今日激烈的竞争中,无视质量等于自杀,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不注重产品质量最终会寸步难行,对每位员工而言,要树立“质量就是每个人的责任”的思维方式,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一道细小环节做起,遵守工艺规程,精心操作,确保一次就做出合格产品。
19、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20、《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1、(专家答疑)从合同设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如下:
22、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3、(专家答疑)三法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质量标准不同及赔偿范围不同。结合如下具体案例,可以通过三法中对质量问题的不同适用情况进行理解。
24、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同理,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不同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等4个要件;而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等3个要件。
25、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6、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质量保障部的新区检验班全力配合一线生产,班长将每个产品分配到个人,从首件检验到过程检验再到最终检验都由一人负责到底。新区机加检验共有四人,在产品多、任务急的情况下,作为机加检验唯一一个男同志谢志军站了出来,他主动承担了大件,难件和急件的检验任务。
27、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8、在上面的事例中(以下简称“啤酒事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分辨不清,以致造成生产者逃避责任,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诚然,在“啤酒事件”中,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合格产品,对爆炸事故确实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即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可见,正确区分和适用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29、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0、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1、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2、另外我说一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也是今天论坛的主题之一。20世纪初,社会责任思潮刚开始兴起。而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在世界(特别是欧美国家)形成一个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时兴SA8000认证,这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从用工制度、环保、资源节约、工资福利、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方面来衡量组织,这个组织包括企业和公共部门在内,就是认为组织应该遵守社会、经济、环境等约束,实施合乎道德的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标准对我国东南沿海,特别是珠三角的一些企业造成了压力,有不少企业的出口订单大幅度减少,受了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希望我们的企业一定要以此为目标要求,努力达到。我想这也是论坛主办方这么几年来一直倡导的目的。我希望中国的企业一定要注重社会责任,早准备早主动。因为一则企业出口已经有压力了,二则我国政府或相关组织肯定会很快制定与之相应或相近的相关标准。而这既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及购买力,扩大内需;又有利于形成良性的以人为本的文化氛围,改善劳资关系,利于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同时也有利于使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走技术改造、质量效益型集约化的道路。
33、认识两者在构成条件上的区别,有利于正确掌握产品责任的客观要件,即产品责任以生产者合法生产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笔者认为,了解这一点,也就了解了产品责任构成条件的实质。
34、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5、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6、产品责任制度在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199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都作出了规定,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也可以说“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责任。但由于《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规定的隐含性和其它种种原因,在相应的法律关系以及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往往被混淆,结果是:产品责任或者被产品质量责任所取代,或者因产品质量责任的否定而被否定。下面的事例有助于探讨本文论题。
37、生产者产品责任属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构成应当具备3个要件:
38、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39、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40、公司某客户以电子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但客户提出公司必须先向其开具收据,待收到后才付电子汇票,但这样的做法会损害公司利益,而在实务操作中难免“店大欺客”的行为,因此,作为折衷办法,即在开收据时,在收据下方备注“此收据以我司实际收到电子汇票之日起方能生效”等类似描述,并盖上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是否有效,或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
41、第三类情况。就是产品质量合格,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某些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不准确,导致了有关方面判断中国产品不合格。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强沟通予以解决。
42、第一类情况。在“中国制造”出口产品以其高品质、低价格的优势——即优良性价比畅销全球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确实存在着部分产品的质量问题。这点我们不否认,不回避。这包括质量控制、质量监管上存在着薄弱环节,也有少数不法企业唯利是图,制假售假,损害“中国制造”的形象。中国政府要不断地加大质量的监管和打击不法犯罪分子的力度,想方设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是第一类情况。
43、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4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4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6、第一千二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7、最新互动福利|合同法下,从执法案例分析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鉴定及三方协议中的责任划分
48、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9、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